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2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志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欄,誤引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條文,此部分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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