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2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家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