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九十年除字第一四九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毓珊聯邦銀行南崁分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陸萬肆仟貳佰捌拾│UC三二0二八七│││││││叁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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