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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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三人選任王勝和辯護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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