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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