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