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雲開 送達代收人 何昆霖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七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乙○○、丙○○、甲○○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三千九百九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九元暨利息、違約金,嗣經債務人丙○○於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對於被告丙○○之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