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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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35號上訴人 洪郁翔 被上訴人 李剛逸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135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