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聲請人 邱建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仁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CH563303本票原本。
二、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402號聲請人 邱建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仁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CH563303本票原本。
二、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