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古媋𠑝再審被告 周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古春𠑝之記載,應更正為古媋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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