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媚登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竣峰 即 曾一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