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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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坤寶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明章┌───────────────────────────────────────────────────┐│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陳通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18,000元│AC0000000│97年2月4日││││限公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