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87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士簡字第555號),移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淑梅於民國97年5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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