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志英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志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孫志英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及藥事法等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