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林陳彩 連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90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09年司催字第90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起
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本院網站頁面,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9年12月15日,是至
110年3月15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10年
6月1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0年6月30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再依法聲請除權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游曉婷┌─────────────────────────────────────────────┐│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1000││├──┼──────────────┼──────────────┼───┼────┼───┤│0002│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0003│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98NX0000000-0││124││├──┼──────────────┼──────────────┼───┼────┼───┤│0004│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99NX000000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