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程富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朱秋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宏其 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9,997元│MA0000000││││程事業有限│莊分行│││││││公司 陳俊吉 ││││││├───┼─────┼─────┼──────┼─────┼─────┼──┤│002│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4,582元│MA0000000││││程事業有限│莊分行│││││││公司陳俊吉││││││├───┼─────┼─────┼──────┼─────┼─────┼──┤│003│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6,636元│MA0000000││││程事業有限│莊分行│││││││公司陳俊吉││││││├───┼─────┼─────┼──────┼─────┼─────┼──┤│004│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194,919元│MA0000000││││程事業有限│莊分行│││││││公司陳俊吉││││││├───┼─────┼─────┼──────┼─────┼─────┼──┤│005│宏其水電工│第一銀行新│109年12月1日│4,148元│MA0000000││││程事業有限│莊分行│││││││公司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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