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李異本
一、債務人李異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李異本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 李山畑 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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