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丁駿華
被 告 葉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