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36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務人 陳沛緹陳怡君 債務人 李名麗
一、債務人陳沛緹即陳怡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沛緹即陳怡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沛緹即陳怡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沛緹即陳怡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名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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