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57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
(一)通知對象係指第三順位之繼承人乙○○、 賴天賜賴木生賴阿鑾賴阿謹賴碧霞
(二)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
(三)如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應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倘不能通知下一順位之繼承人,應敘明不能通知之理由。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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