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愛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典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被告擁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壹仟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叁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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