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28號原告新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5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分別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雪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