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8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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