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度執聲字第2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有該院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押之物屬違禁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