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執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罪),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提出現金新台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業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經傳拘均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應沒入其前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再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逾期未到,致無法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回證、拘提報告書、追保函暨送達證書回證在卷可稽,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