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3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公示送達費用400元,共計為7,89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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