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94年3月1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個月。茲聲請人以執行結果,受刑人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