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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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姓名年籍及戶籍謄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列「甲○○」為被告,然原告並未具體陳明「甲○○」為何人,其訴訟要件顯有欠缺。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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