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曹金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