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9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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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9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黃俐雯
       黃雅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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