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38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傅明華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