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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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室)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76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