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79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周佳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傅馨儀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魏新國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