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7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天下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波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萬4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102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38萬4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萬8093元(計算式:2萬1102元+3萬6991元=5萬8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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