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9號原告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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