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751號債權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超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超祥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