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錩弘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就其主張以下各節,於14日內具狀提出證據,並逕寄影本1份予被告:
㈠被告所載走35大桶工件,每公斤價格為新臺幣85元之證據(如廠商報價資料、該等工件之市價行情資料等)。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毛利潤,其計算之依據及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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