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1998號),惟因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63,09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5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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