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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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及起訴書所列卷內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6年12月27日羈押在案。聲請人雖以前開理由請求交保,然查,被告甲○○雖坦承本身犯行,然依其所述顯屬本案核心關鍵人物,而其餘共犯 蕭國宏 、 朱立國 、 陳重嘉 、 徐平泰 等人現於本院準備期日均否認犯罪,並有聲請傳訊被告甲○○作為友性證人者,且依本案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資料,亦顯示被告甲○○於羈押前,確有積極聯絡共犯並表明欲迴護他人罪責之旨,自難認其就本案情節業已完全吐實,況共犯 李儒滋 甫經緝獲移送本院在押,迄今尚未進行準備程序,共犯 區成信 現仍在逃中,是本件羈押要件及必要性皆尚未消滅,聲請人以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