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之姓名為何?(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許金枚」,據以請求之本票所載發票人為「乙○○」,顯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