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
(二)五年內所得資料及受扶養人財產歸屬資料、二年內所得資料正本。
(三)提出所有債權人暨法定代理人名冊。
(四)債務人清冊。
(五)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證明文件(交通支出憑證、醫療保險收據、利息支出收據)。
(六)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受扶養人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七)陳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暨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八)在職證明。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