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告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白圭
乙○○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 蔡志忠 律師 林益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97年3月14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判決被告甲○○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08,694,093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8,694,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990元,原告僅繳納2,976,082元,尚欠292,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92,9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曹宗鼎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