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余淑琴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發票人余淑琴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