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甲○○
5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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