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債權人 陳色美 上列債權人陳色美因與債務人 林彩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色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出之30萬元借款契約書,貸與人為 劉巧惠 ,聲請人應另提出事證,釋明有權請求。
二、所提出之借據金額不足新台幣200萬元,聲請人應另提出事證,證明對債務人林彩鳳有200萬元債權存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