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崇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石崇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認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日前所犯,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112年5月7日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且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所坦承,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641號卷第131頁)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經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其毒品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不具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0公克淨重:0.245公克驗餘量:0.244公克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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