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435號債權人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艷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周巧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周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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