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63號原告AE000-Z000000000女
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AE000-Z000000000之母
年籍詳卷AE000-Z000000000之父年籍詳卷被告甲○○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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