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742號
原   告  龐文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豐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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