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5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劉育松
       何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自到,不另通知,
原告並應提出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3年11月21日起算至103年5
月21日止(時間是否誤載)之違約金之相關依據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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